法規名稱: 菁英領導班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培育具有前瞻國際視野之全觀型新世代中高
    階領導人員,強化其政策統合、規劃及領導管理能力,促使我國公務
    部門整體人力素質提升,以應國家建設需要,開設菁英領導班(以下
    簡稱菁英班),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計畫。

二、菁英班以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為主辦機關,採行
    與國際知名學校或機構合作方式開設。
    菁英班之各班別學員每年選送名額,由人事總處報經本院核定,本院
    以外機關,得列十分之一名額。

三、菁英班學員採公開甄試,其作業程序、錄取標準、錄取原則及其限制
    如下:
  (一)作業程序
        1.推薦:由各主管機關推薦年齡在四十七歲以下,最近三年未曾
          出國進修或研究,且最近五年未曾參加本計畫任一班別,並符
          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九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之薦任
          第八職等以上主管職務人員(含簡任第十職等以上非主管職務
          人員,不含以機要人員任用者),參加甄試(推薦表附件)。
        2.審查: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由人事總處依前目推薦
          條件規定,進行資格審查。
        3.英語測驗:各主管機關推薦參加甄試人員經審查合格者,由人
          事總處委由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辦理英語測驗。
        4.核定:參加甄試人員英語測驗成績達錄取標準者,由人事總處
          提請本院秘書長會同考試院秘書長召集之選送公務人員出國進
          修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議決定正、備取學員後,
          簽陳本院核定。
  (二)錄取標準
        英語測驗之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等平均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口試成績以不低於S-2+之標準為原則。
  (三)錄取原則
        參加甄試人員英語測驗成績達前款規定錄取標準者,以職等較高
        者優先錄取,職等相同者,以擔任主管職務者優先錄取,擔任職
        務層級相同者,以考績等次較佳者,優先錄取;考績評比相同者
        ,以年齡較低者,優先錄取;年齡相同者,以英語測驗口試成績
        較高者,優先錄取;英語測驗口試成績相同者,以英語測驗筆試
        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參加甄試人員英語測驗成績達第二款規定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本
        計畫各班別選送名額時,得就其中聽力、用法、字彙與閱讀平均
        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且口試成績達 S-2者,提請審核小組審議決
        定,依英語測驗筆試平均成績、職等、主管職務、考績等次、年
        齡等優先順位,錄取至各班別足額。
  (四)錄取限制
        參加甄試人員同一年度僅得錄取參加一種班別。

四、選送人員因違法失職行為在調查中,或在司法機關偵查、審判中,或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者,均不予錄取;錄取後、開課
    前始發生或發現者,註銷其資格。

五、本計畫各班別之進修期間及課程內容,由人事總處依業務實際需要規
    劃,報經本院核定後實施。
    學員應全程參與本計畫課程,非因公務或特殊原因,由主管機關報經
    本院同意者,不得放棄或不隨團出、返國。
    人事總處得視業務需要,於各班別指派團長及行政人員隨團出國,並
    得訂定學習考核評量規定,據以考評學員之學習成效。

六、本計畫進修期間之學費、膳宿費及國際交通費,由人事總處編列年度
    預算支應;出國手續費、因公出國綜合保險費及日支生活費由服務機
    關負擔。其他不屬於上述費用者,由學員自行負擔。

七、學員返國後須於三個月內,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
    理要點」規定,繳交出國報告書(內容須含課程介紹、學習心得、對
    國家當前與未來整體發展及領導人才培育之建議,另每人亦需撰寫至
    少二千字之個人心得,作為出國報告書之附件)。

八、學員返國後須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五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未
    服務期滿者,除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履行賠償責任外,其原薦送主管
    機關不得於下一年度推薦人員參加。

九、各主管機關應本適才適所、訓用合一原則推薦適當人員,並從嚴審核
    其學習目標及預期效益;於學員研習期滿後,應依實際業務需要,納
    入政策諮詢智庫,並規劃相關職務歷練培育方案,以深耕人才培育。

十、為應業務需要及加強國際培訓計畫效益,人事總處對新開設班別得採
    行試辦方式,其有關選派人員資格、名額相關事項等,由人事總處專
    案報經本院核定後實施。不受本計畫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