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處務規程第十五條規
    定訂定之。

二、法規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之審議。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審議。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
  (四)法規之綜合研議或審議。
  (五)法制作業之諮詢。
  (六)各處室訴訟案件協助。
  (七)交辦法案之研擬。
  (八)法規資料蒐集、編纂、統計及動態登記等。
  (九)人事行政法令彙編之整理編印。
  (十)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人事長指派副人事長
    一人兼任;五人由總處主任秘書、綜合規劃處處長、組編人力處處長
    、培訓考用處處長及給與福利處處長派兼之;其餘委員由總處就專家
    學者聘兼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前項由專家學者聘兼之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
    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立法理由〕
一、考量本會召開委員會議宜配合會議運作決議所需,以單數為原則之體
    例,爰將第一項之委員總數調整為單數,委員並包含召集人。
二、另為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次國家報告
    第25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為順應國際性別平等潮流,強化各性別人
    員平等參與公共事務決策機會,爰於第一項末段增訂委員性別比例規
    定。
三、另考量現行規定本會外聘委員任期 1年過於短促,宜延長聘期俾使其
    多參與研議本總處主管法律事務,爰參考其他機關所訂法規會設置要
    點規定,第第二項有關委員之任期調整為2年。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處指派參事一人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會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總處職員中具大學法律系所畢
    業資格者派充之,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制相關事務及兼辦
    訴願業務。

五、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召集人對於移送本會審議之案件,得指定委員先行審查,並於開會時
    提出審查報告。

八、本會開會時,得通知總處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或
    有關機關代表列席。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