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一、行政院(以下稱本院)為應國家發展施政需要,遴選公務人員出國增 進業務相關知能,特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進修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計畫所稱主管機關,為本院及所屬各部會行總處署等二級機關。
一、本點新增。 二、明定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