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每一會員國之代表不得超過三人,其中一人應由該會員國指定為首席代
  表。各代表應由公共衛生界上具有相當專門技術人員中選擇之,尤以能
  代表該會員國政府之衛生署者為佳。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