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執行委員會由二十四會員國各指派一委員組織之,衛生大會斟酌地域上
  公勻分配原則推選有權指派委員之會員國。各該會員國經選定後,應任
  命於衛生專門技術著有資望者一人供職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得有副代
  表及顧問隨同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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