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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組織職掌)
秘書長為衛生大會,執行委員會,本組織各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及本組 織所召開各種會議之當然秘書。秘書長得委派人員代行此項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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