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秘書長或其代表為執行職務,得與會員國商定考察程序,直接進入各該
  會員國之各機關,尤其是衛生機關,以及政府或非政府之全國衛生組織
  為忽要之考察,並得與其工作範圍屬於本組織職權下之國際機關,取得
  直接聯絡。秘書長應隨時將一切有關各區域之事宜,通知各該管區域行
  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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