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得召開地方會議、全體會議、技術會議,或其他 特別會議以商討本組織職權範圍內之任何事項;派遣代表出席上述諸國 際組織會議;如經關係政府之同意,並得遺派代表出席於政府或非政府 之國內組織之會議。遣派代表辦法,由衛生大會或執行委員會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