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一、衛生大會應視設立區域組織之需要,隨時劃定區域。
  二、衛生大會得經位於劃定區域內會員國過半數之同意,設立區域組織
      ,以應該區域之特別需要。每一區域祇應有一個區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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