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未依第四條與第五條規定加入為會員國之國家,得申請加入,其申請經
  由衛生大會過半數票批准後,即得加入為會員國;但以不違背根據第十
  六章業經通過之聯合國與本組織所訂之協定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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