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憲章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組織應與聯合國發生聯繫,成為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七條所稱專門機關
  之一。使本組織與聯合國發生聯繫之協約,應由衛生大會三分二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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