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或各組領土,其本身不負國際關係行為責任者,經會員國或對各該 領土負責之主管當局代表申請,得由衛生大會准其加入為副會員,副會 員出席衛生大會代表之資格,應為衛生專門技術人才,並應為該當地土 著,副會員權利與義務之性質與範圍應由衛生大會予以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