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秘書長將本組織法發生效力之日期通知本組織法各簽訂國,并將 其他國家成為本組織法簽訂國之日期通知各簽訂國。 為此下列代表各秉其本國政府正式授予簽字之權,謹簽字於本組織法, 以昭信守。 公曆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簽訂於紐約州紐約市。並以五種正式文字 各製成一本,同一作準。各該正本應留存於聯合國之檔庫。聯合國秘書 長應將正式副本分送與各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