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符合頒給本獎章之規定者,除由本署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
序如左:
一、本署人員,由其服務單位推薦。
二、本署所屬機關人員,由其服務機關推薦。
三、地方衛生機關及其醫療機構人員,由所服務之機關、機構逐級向上級
    衛生主管機關推薦,經審查後,擇優核轉本署彙辦。
四、前四款以外之人員,由其服務機關、單位或團體,逕向本署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請填具請頒衛生獎章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
格式如附表一。推薦及審核單位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
,明確加註考評,並負保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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