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申請甄審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筆試及口試費用。
二、依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證書更新之查核費用。
〔立法理由〕
一、依據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二款申
    請證書證書「展延」文字修正為「更新」。

申請專科護理師甄審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專科護理師筆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專科護理師口試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二千元。
三、專科護理師證書更新查核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立法理由〕
一、為保留未來專科護理師分科之彈性,刪除「內科及外科」之文字。
二、依據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
    三款專科護理師證書「展延」文字修正為「更新」。
三、查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自九十三年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十次修正
    ,並無補行口試之規定,亦未辦理補行口試,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
    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