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對衛生及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衛生福利專業獎章(以下
  簡稱本獎章):
  一、對醫藥、防疫、保健、食品衛生及社會福利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及
      社會福利事業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預防醫學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及促進國際間社會服務事業之聯繫
      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熱心衛生事業及對兒童、老人、少年、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民
      眾和社區提供各項福利服務,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衛生及社會福利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
      貢獻。
  五、其他辦理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行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