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請頒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 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 單位之主管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 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 表一。 推薦單位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明確加註考評,並 負保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