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三條所定居家式服務、社區式服務與機構式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
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服務之提供,於一定項目,應由專業人員為之;其一定項目、專業人
員之訓練、資格取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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