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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四條
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 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 由當地主管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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