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無扶養義務之人或扶養義務之人無扶養能力之老人死亡時,當地主管機關
或其入住機構應為其辦理喪葬;所需費用,由其遺產負擔之,無遺產者,
由當地主管機關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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