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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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