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老人組織社會團體,從事休閒活動。
二、舉行老人休閒、體育活動。
三、設置休閒活動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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