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為協助失能老人之家庭照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
民間資源提供下列服務:
一、臨時或短期喘息照顧服務。
二、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三、照顧者個人諮商及支援團體。
四、資訊提供及協助照顧者獲得服務。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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