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
。
前項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之對象、補助項目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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