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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五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名稱,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標明其業務性質,並應冠 以私立二字。 公設民營機構名稱不冠以公立或私立。但應於名稱前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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