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設立而從事照顧服務者,應派
員進入該場所檢查。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
件、資料或其他協助。
主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檢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
資辨別之標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