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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四條
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生 、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 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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