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邀集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
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參與整合、諮詢、協調與推動老人權
益及福利相關事宜;其中老人代表、老人福利相關學者或專家及民間相關
機構、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老人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
應有原住民老人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前項之民間機構、團體代表由各該轄區內立案之民間機構、團體互推後由
主管機關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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