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規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並實施考核;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
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內外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
進公約所保障各項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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