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
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
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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