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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之建立)
政府應建立兒童及少年權利報告制度,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提出第一次國 家報告,其後每五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 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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