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公布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機關主管法規及行政措施應符公約內容,不符規定者之改進期限)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
施行後二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
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
,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
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
第一項法規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應徵詢身心障礙團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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