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補(捐)助辦理學術科技研討會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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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補(捐)助單位之資格
    醫藥衛生相關之大專院校、公立研究機構與以促進醫藥衛生發展為宗
    旨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教學醫院,且為學術科技研討會之主辦單
    位,得向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捐)助經費。

二、申請程序
    申請機構應於會議舉辦前填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
    資料,備文向本部申請:
  (一)辦理學術科技研討會之計晝書一份,其內容應包含辦理機關名稱
        、大會議程、演講者個人資料表、經費概算表及經費來源等(經
        費來源應註明年費收入、向其他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額度及對
        參加會議者之收費概況)。
  (二)申請本部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審查程序
    本部得逕審查或先送請專家學者為書面審查或召開會議審查會,其原
    則如下:
  (一)以補(捐)助國際或國內醫藥衛生相關科技之研討會為限,且每
        一受補(捐)助單位一年以補(捐)助一次為原則。
  (二)辦理會議之目的、預期成果效益及經費編列是否合理,為主要審
        查重點。
  (三)特殊型聯合會議,最高以補(捐)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原則
        ,需為五個以上學術研討會同時舉辦之聯合會議,且參與人數達
        三千人以上之條件。
  (四)大型國際會議,最高以補(捐)助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所稱
        大型國際會議應符合下列條件:邀請二十位以上之國外知名專家
        學者或諾貝爾獎得主一位蒞會演講,出席會議人數達五百人以上
        ;國外講員須來自三個以上國家(含至少一個亞洲以外國家)之
        條件。
  (五)上列各款以外之小型會議(或國內研討會)以補(捐)助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為原則。
  (六)補(捐)助項目以講員之演講費、會議資料之印刷費及視聽設備
        租金為原則。

四、核銷作業
  (一)申請機構應於研討會辦理完畢後一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本部
        辦理核銷作業:
        1.成果報告。
        2.衛生福利部○○年度補(捐)助辦理學術科技研討會議成效評
          估表(如附件二)。
        3.實際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三)。
        4.各項支出憑證正本。
        5.○○年度補(捐)助辦理「(會議名稱)」核銷成果自我評核
          表(如附件四)。
  (二)依核定項目、金額及本部補(捐)助款項會計處理作業要點辦理
        核銷。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實際收支明細表(如附件三)詳列收入金
        額、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有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
        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及支出項目。倘同一單據
        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正本辦理。
  (四)本部補助之金額,若有賸餘,應將賸餘金額全數繳回。
  (五)研討會經費結算,若有賸餘,應按本部補助金額占總經費比率繳
        回。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會議資料應加註「衛生福利部」為贊助單位。
  (二)倘辦理政策溝通,請確實依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
        及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二字及辦
        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達反者將不予核銷。
  (三)本部得要求申請單位提出對外開放報名與會之證明,以申請單位
        人員為主要參加對象者,得不予補(捐)助。
  (四)受補(捐)助單位辦理採購應遵守「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
        管理辦法」或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
  (五)補(捐)助金額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屬實者,本部將予以追
        繳;涉及不法者,並追究責任。另得依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間內
        停止其中申請補(捐)助之資格。
  (六)補(捐)助項目原始憑證取得,應依財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二日
        台財稅字第七五二六二五四號函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
        額標準為平均每月銷售額高於新臺幣二十萬元,應開立統一發票
        ,辦理核銷作業。
  (七)補(捐)助案件的申請及審查,應比照政府採購法之利益迴避規
        定辦理。
  (八)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