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之目的: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促進國際及兩岸間對於
中醫藥之學術交流及資訊交換,擴大中醫藥之國際性發展,提昇我國
中醫藥在國際學術地位之施政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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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國內醫學中心、全國性之中醫藥衛生相關學會、大專院校、政府機關
、中醫藥衛生研究機構、中醫藥相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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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項目與原則:
以補助辦理中醫藥衛生政策相關中醫藥國際研討會為優先,每一學會
或每一研討主題一年度以補助一項為限。
(一)大型會議以補助新台幣參拾萬元以下為原則,所稱大型會議應符
下列條件:
1.邀請八人以上之國外知名專家學者蒞會演講者,以特聘講座、
教授級及副教授級等人員資歷為補助對象。
2.邀請出席會議人員達二佰五十人以上。
(二)小型會議以補助新台幣拾萬元以下為原則。
(三)補助金額以邀請講員之差旅費、演講費、會議資料之印刷費、視
聽設備租金為主。
(四)補助項目含講員之差旅費者,應送講員個人資料表。(格式見附
件二)
(五)若為本會業務需求公開徵求辦理研討會或培訓課程,則不在此限
,其補助經費將另行專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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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機構至少應於會議舉辦前填寫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一),並
檢附下列資料,備文向本會申請:
1.辦理兩岸或國際學術研討會之計畫書乙份,其內容應包含辦理
機關名稱、大會議程、演講者個人資料表、經費概算表及經費
來源等(經費來源應註明年費收入、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額
度及向參加會議者之收費概況)。
2.申請本會補助之項目及額度。
(二)或本會業務需求公開徵求辦理研討會或培訓課程,其格式依本會
公開徵求相關規定辦理,將另行專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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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原則:
(一)審查方式:由補助單位主動申請方式辦理,經本會內部行政審核
,必要時,得先送請專家學者做專業審查或召開審查會。
(二)審查重點:研討會是否符合本作業要點(包括:補助對象、項目
、原則及申請程序…等)、預期成果效益、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本
會施政重點,以政策考量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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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督導及考核:
(一)經審定同意補助者,本會就補助金額、補助項目、核銷程序,以
核定函通知申請機構。
(二)結案及報告:
1.編製收支報告表一式兩份連同研討會結案報告及會議資料【包
括:會議紀錄資料、與會人數統計等)相關活動照片或錄影帶
(或數位光碟片)及大會手冊之電子檔】等相關資料送本會辦
理經費結報。
2.其報銷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
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註明支出費用所屬預算科目及其實
際具體用途,並經該單位負責及有關人員,如主辦會計、驗收
、保管、經手人等簽章證明,並將支出憑證送至本會。
(三)補助經費有不當或不法使用,經查核屬實者,將予以追繳;其情
節重大者,並得於一年至三年內對其申請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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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款之執行:
(一)本會之補助款若有餘額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二)簽約後,若計畫性質非屬機密或應限制公開者,則將計畫名稱、
執行單位、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按季上本會網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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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標準,依本會
規定標準。
(二)國際會議提及我國名稱時,應使用中華民國國名,必要時得依外
交部規定處理。
(三)醫學中心及大專院校所舉辦之研討會如以機關內人員為主要參加
對象,則不列為補助對象。
(四)受補助對象應於會中協助宣導,請國內外學者支持我國加入世界
衛生組織。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金額達半數以上按政府採購法執行
辦理。
(六)大陸來臺專家學者相關資料請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一年四
月二十三日陸文字第0九一000六八三號函檢送之「接待大陸
人士來臺交流注意事項」及相關附件之規定資料填報。
(七)經本會補助者,主辦機構需在會場與印刷品中(如海報、論文集
、通告、手冊中)揭示、載明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補助字
樣(Sponsored by「Committee on Chinese Medicine and Phar
macy, Department.of Health, Executive Yuan , Taiwan, R.O
.C. 」)(如:指導單位或主辦單位或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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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會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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