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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事項,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核發對象及金額基準如下:
    (一)適用對象認定原則:公、私立醫療(事)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
          (構)、學校、法人、團體,其具有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
          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資格者、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為配
          合防疫工作,調用支援檢疫隔離場所,提供集中隔離、檢疫之
          失能者、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生活照顧、護理及社
          會工作業務,表現績優者,發給其獎勵金。
    (二)獎勵基準:
          1.照顧服務員或提供同性質照顧服務之專業人員:每人白班或
            小夜班新臺幣(以下同)三千一百元;大夜班三千五百元。
          2.護理人員:每人每班五千元。
          3.社會工作人員:每人每日達八小時者,五千元;四小時以上
            未達八小時者,二千五百元。
〔立法理由〕
一、考量各類機構配合防疫調用支援檢疫隔離場所,服務失能者、老人、
    身心障礙者、兒童及少年之專業人員,除照顧及護理業務外,亦有社
    會工作業務之必要性,爰將適用對象納入社會工作人員。
二、新增社會工作人員之獎勵基準。

三、申請本要點所定之獎勵金,如已因同一事實受有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
    同之給付者,不得重複請領。經查證有重複請領之情事,不予受理申
    請或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四、依本要點申請獎勵金之申請作業須知,由本部另定之。

五、申請者以不實、偽造之資料申請本要點所定之各項給付,經查證屬實
    ,本部除依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詐欺與背信等罪追究外,
    並追回已核發之款項。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項下支
    應,本部得適時檢討修正本要點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