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對醫療復健費用、醫療輔具補助核定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核定
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原受理機關申請復
查。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用語一致,修正用語,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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