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補助醫療輔具之追蹤輔導機制,申請人
並應配合辦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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