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醫療輔具,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經醫師診斷或 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系統構造、生理功能 或避免併發症,且符合第五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配合本法第五條用語,修正用語,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