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醫療輔具,指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經醫師診斷或
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系統構造、生理功能
或避免併發症,且符合第五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五條用語,修正用語,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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