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使用年限及補助條件, 依附表規定。 前項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用語一致,修正第一項用語,並酌作文字修正; 另修正附表。 二、增訂第二項,因應行政作業及系統功能增修之所需作業時間等,爰明 定附表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