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以第二條所定之補助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二、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
    收據正本或副本,及申請書,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三、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五條附表所定文件、
    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已於身心障礙
    鑑定時提出相關福利需求,並經醫療輔具評估為補助對象者,得由評
    估單位或機構轉介辦理,免自行提出。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用語一致,修正序文及第二款用語。
二、因目前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僅提供自付費用收據正本一份,考量身
    心障礙者申請商業保險理賠或其他福利與服務等,需檢附自付費用收
    據正本,爰修正第二款申請醫療復健費用補助者,應檢附全民健康保
    險特約醫院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或副本。
三、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