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一、當病人罹患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且經其他藥品及非藥品治療無效時
,可能需要長期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 (narcotic analgesics),來
緩解疼痛並改善其生活品質。然而當此類病人另疑似有藥癮時,基於
人人皆有要求緩解疼痛的權利,醫師仍應治療其疼痛,惟使用成癮性
麻醉藥品時,除參照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訂定之「醫師
為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長期處方成癮性麻醉藥品使用指引暨管
理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外,食藥署另訂定本使用指引,提供臨床醫
師遵循參考。
二、在本指引中所稱之藥癮係指病人產生類鴉片藥品使用疾患(opioid u
se disorder) ,此症狀為物質使用疾患(substance use disorder
)的一個細分類,其診斷依據可參照物質使用疾患之診斷準則(如附
件)。
三、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係指非因癌症引起而無法以其他藥物或
治療緩解之疼痛,而必須使用成癮性麻醉藥品止痛,或因燒燙傷、重
大創傷等需住院反覆進行手術修復之病人。
四、長期使用:係指連續使用超過十四日或間歇使用於三個月內累計超過
二十八日。
五、在本指引中所稱的成癮性麻醉藥品亦稱為類鴉片止痛劑(opioid ana
lgesics)。成癮性麻醉藥品係指含嗎啡(morphine)、可待因(cod
eine)、鴉片(opium)、配西汀(pethidine)、阿華吩坦尼(alfe
ntanil)、吩坦尼(fentanyl)、羥二氫可待因酮 (oxycodone)、
二氫嗎啡酮(hydromorphone)及丁基原啡因(buprenorphine)等成
分之第一級至第三級管制藥品製劑(請至食藥署「西藥、醫療器材、
含藥化粧品許可證查詢」網站查詢最新藥品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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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使用指引
一、評估病人
(一)藥癮的產生是受到病人的生理(疾病)、心理、社交及環境等因
素所影響。
(二)患有藥癮的病人可能較不易和醫療人員溝通,此時只有在互信的
基礎上,醫病間才能保持良好的溝通。因此和病人面談時應保持
同情心與同理心。
(三)對於疑似患有藥癮之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病人,應詳細評估其
疼痛來源、並記載其用藥經驗、被濫用之類鴉片藥品種類及來源
,並確認是否曾接受戒癮治療及了解目前的藥品使用狀況。
(四)在疼痛來源方面,若一時無法找出慢性疼痛的原因,也不應認為
疼痛不存在。
(五)醫師可藉由以下資訊的收集,評估病人是否患有藥癮,包括:
1.來自相關醫師及藥師等醫事人員的資訊
2.來自家屬的資訊
3.來自病人過往的病歷資料
(六)可請醫師評估病人家庭成員是否曾患有藥癮及病人是否同時患有
精神疾病。
二、疼痛處理及藥品使用指引
(一)治療非癌症慢性頑固性疼痛的目標應包含減輕疼痛及改善病人的
生活(生理)功能。
(二)當病人於治療疼痛期間出現焦慮症狀時,應一併處理其焦慮。
(三)在治療團隊中建議納入藥癮戒治人員。
(四)當進行疼痛治療時,併存的疾病也應同時給予治療。先考慮使用
非類鴉片止痛劑及非藥品療法來治療疼痛。如需使用類鴉片止痛
劑時,應仔細考量使用類鴉片止痛劑後的利弊得失。
(五)當要降低成癮風險時,可優先使用長效劑型藥品並減少給藥天數
(如口服藥少於2週,針劑少於1週),待評估療效後再逐漸延長
給藥天數。
(六)為預防突發性疼痛(break-through pain)應給予病人適當且足
夠的援救劑量 (rescue dose),並限制在固定醫療院所取藥;
於回診時應清點剩餘藥品的數量,尤應注意有無不當使用的情事
。
(七)如病人對類鴉片止痛劑有生理依賴 (physical dependence),
則勿使用類鴉片受體的部分促效劑 (partial agonist)或促效
-拮抗劑(agonist-antagonist)來治療疼痛(如:丁基原啡因
buprenorphine或納布芬nalbuphine、美妥芬諾butorphanol),
因使用這些藥品極可能會誘發原類鴉片止痛劑之急性戒斷反應(
acute withdrawal syndrome)。
(八)為了有效止痛,勿以下列未具止痛作用之藥品取代止痛藥品,包
括:
1.苯二氮平類 (benzodiazepines)或非苯二氮平類之鎮靜安眠
劑(sedatives/hypnotics)。
2.硫代二苯胺類(phenothiazine)之抗精神疾病藥品。
3.抗組織胺(antihistamine)。
(九)適當營養及運動能減少疼痛及類鴉片止痛劑的使用藥量,有助於
預防藥癮之發生。
(十)醫師需仔細觀察及評估病人之臨床現象,避免誤判以下症狀:耐
藥性、生理依賴性或藥癮。
(十一)針對長期使用類鴉片止痛劑的病人,需留意病人之異常用藥行
為及藥癮的發生(附件)。
(十二)在治療過程中,醫師一旦發現病人出現不遵循醫囑用藥時,應
給予口頭告誡、繼續治療及加強觀察。但若此現象仍未能改善
時,應縮短給藥天數及要求密集回診以便觀察其改善情形。
(十三)當懷疑病人有濫用或流用類鴉片藥品、或併用非法藥品時,需
考慮停止供藥,並會診精神科或相關藥癮戒治專家協助治療。
(十四)當考慮停用類鴉片藥品時,應同時提出一個可行的類鴉片藥品
減量計畫。
三、在以下網站可獲得與藥癮治療相關之資訊
(一)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http://www.drugabuse.gov)
(二)National Library of Medicine(http://www.nlm.nih.gov)
(三)Partnership for A Drug-Free America
(http://www.drugfree.org)
(四)Substance Abuse and Mental Health Services
Administration(http://www.samhsa.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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