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計畫依據
隨著社會變遷,精神醫療進步及各種抗精神病藥物的發明,精神疾病
的治療逐漸由醫院走向社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供
弱勢族群妥適之精神社區復健,鼓勵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於精神復健
資源缺乏地區,提供當地社區精神病人獨立生活功能訓練等精神復健
服務,以改善目前精神復健機構資源分布不均之情形。爰依據「醫療
事業發展獎勵辦法」及「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訂定本
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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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計畫目的
一、鼓勵精神復健資源缺乏地區設置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以均衡精神復
健資源分布。
二、減低弱勢族群及家屬之經濟負擔。
三、提供精神病人連續性及整合性之照顧服務,促使早日回歸社會及提升
之自我生活照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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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計畫執行工作內容
獎勵精神復健資源缺乏地區,其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床位數未達每萬
人口 1床之縣市所轄已立案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預計以每床每人
日80元正,每家機構以25床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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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計畫執行期限
自本計畫簽約日起至 10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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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費預算及獎勵方式
一、本案預算金額:新台幣2400萬元整(99年度新台幣 800萬元; 100年
度新台幣,1600萬元)。
二、獎勵方式如下:符合申請資格之機構經審查核定後,每床每人日獎勵
床位費上限新台幣80元整,每家機構以25床為上限,且不得重複申請
其他政府機關之同性質計畫或方案獎勵(例如社政機關之托育養護費
),本署得委任相關機關辦理撥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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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計畫申請作業
一、申請資格
(一)精神復健資源缺乏地區指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床位數未達每萬人
口 1床之縣市,包括:金門縣、連江縣、雲林縣、嘉義市、台南
縣、澎湖縣、台北縣、基隆市、新竹縣、台中縣、台中市、嘉義
縣、台南市、高雄市及屏東縣等15個縣市。
(二)前開縣市所轄已立案且在評鑑合格效期內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評鑑被評定為複評者不得申請。
(三)新設立機構,未及接受評鑑者,得於 100年 9月30日前以專案方
式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限
自計畫公告徵求日起 1個月內。
三、申請程序
(一)符合前述規定之申請對象,得於申請期限內,將計畫書 1式 5份
函送地方衛生局初審,衛生局於計畫徵求截止日10日內完成初審
,並將初審合格者轉本署複審。
(二)初審機關依下列重點審核,並應提供審查意見:
1.依其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需求,該計畫應屬必要。
2.依計畫內容,該計畫執行後可達到計畫之目的。
3.符合申請資料規定。
4.無重複申請獎勵情事。
5.申請機構業務、會務、財務健全且正常運作。
四、計畫之申請及計畫書撰寫說明
(一)同一主題如已向其他機構申請、已獲同性質計畫獎勵者,請勿再
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機構應備文件:
1.申請表(含電子檔)(格式如附件)
2.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含電子檔)
(1)申請機構全銜及計畫名稱。
(2)縣市資源現況分析。
(3)計畫之目標(應以量化說明)。
(4)計畫內容(分項說明),需包含下列各項:
A.組織與人力配置(包含組織結構圖、人力配置、工作內容
及其他可配合服務之相關人力資源等)。
B.服務對象、方式及內容及過去服務方案之執行績效。
C.服務管理之執行能力評估(包括督導系統、服務對象權益
維護事項)。
D.服務計畫之發展性(包括社會資源之開發與運用或創新性
)。
(5)計畫經費需求及經費概算表(含項目、單價、數量、總價、
備註等)。
(6)預期效益(應以量化說明,例如社區資源轉介運用、服務滿
意度、服務人數、再住院率及社會功能等效益評估)。
(7)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A.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
機構核發該機構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B.評鑑合格證書。
C.本案特定資格之證明文件。
3.應備文件,包括申請表及計畫書 1式 5份(含電子檔資料 1份
)。
五、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本計畫經費付款採按季付款方式:由本計畫經費依行政院衛生署
醫療發展基金獎勵辦法之規定辦理;審查核定獎勵之機構,於每
季結束後次月20日以前(但每年度最後一季於結束後次月 5日前
),檢附收支明細表、前季每月申請病人床位費明細表、病人診
療紀錄及醫師開立之精神復健機構轉介單,連同前季費用之領據
,函送本署或本署委託機關(構)辦理前季經費之核銷與經費核
撥。未於期限申報者,費用不予核付。
(二)核定獎勵之機構,每床每人日獎勵床位費上限新台幣80元整,每
家機構以25床為上限,且不得重複申請社政機關之托育養護費。
(三)本案所需經費將視各年度醫療發展基金預算是否經行政院及立法
院審查通過,若相關預算遭刪除或凍結,不能如期動支,得延後
或調整變更經費或終止辦理支付。若經費遭刪減,得重新與獎勵
機構進行議約,若議約不成將終止合約,重新辦理公開徵求作業
。上述情形受獎勵機構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四)計畫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之第 4季辦理經費核銷時,一併繳交初
步成果報告,內容需包含當季與累積各季之服務人次統計表、住
民滿意度調查結果報告與本計畫預期效益之達成度。總成果報告
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限屆滿後 1個月內,將一式 3份資料(含電子
檔),以正式公文函送本署辦理結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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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計畫審查作業
一、本署將成立評審委員會複審,得邀請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或初審合格機
構列席,並由地方衛生主管機構口頭報告初審結果。複審通過後,再
由本署通知機構及各縣市衛生局。
二、計畫審查項目及配分:
┌──┬───────────────────┬─────┐
│項次│評 選 項 目│配分(%)│
├──┼───────────────────┼─────┤
│1. │資源需求性及計畫內容是否配合本署需求及│40 │
│ │計畫之完整性與合理性(含執行方法及步驟│ │
│ │之周詳及可行性、人力配置之適切性等) │ │
├──┼───────────────────┼─────┤
│2. │工作計畫期程、執行進度及期限規劃之合理│20 │
│ │性(含進度規劃、品質控管及保證措施等)│ │
├──┼───────────────────┼─────┤
│3. │計畫預期目標及申請單位之專業執行能力、│20 │
│ │適當性與相關工作成果(含專業能力、相關│ │
│ │計畫承辦經歷、工作小組組織規模、技術人│ │
│ │力及過去辦理類似案件之經驗及執行能力)│ │
├──┼───────────────────┼─────┤
│4.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20 │
├──┴───────────────────┼─────┤
│總 計│100 │
└──────────────────────┴─────┘
三、計畫審查總分達75分(含)以上擇優獎勵,75分以下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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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其他相關事項:
一、私立機構於簽約完成後歇業,變更負責人於原址重新開業,其原申請
機構參與之工作人員、設備未有異動者,得提出申請延續原核定計畫
,並重新簽訂契約。
二、機構對撥付之經費如有疑義,應自撥付後15日內,以書面向本署提出
,並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署如發現機構有重大違失者或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計畫或
方案之獎勵,本署得終止契約及停止獎勵,並得追回獎勵費用。
四、機構應據實提供績效指標資料、佐證文件、費用憑證,如發現有虛偽
不實情形者,予以追繳獎勵金,情節嚴重者,並依相關法令追究責任
。
五、有關計畫申請之相關疑義,可向本署醫事處第四科洽詢。洽詢電話:
(02)85906649李炳樟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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