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106年度「醫院整合醫學照護制度推廣計畫」申請作業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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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
    我國專科醫師制度,為自77年起依據醫師法及專科醫師分科甄審辦法
    實施,至99年共計分為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兒科、婦產科、骨
    科、神經外科、泌尿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神經科、精神科
    、復健科、麻醉科、放射診斷科、放射腫瘤科、解剖病理科、臨床病
    理科、核子醫學科、急診醫學科、職業醫學科及整形外科等23類專科
    。
    專科住院醫師訓練制度對於醫師專業精進及全民醫療品質提升具有重
    大貢獻,惟內、外、婦、兒、急等科別因臨床工作繁重,復以近年來
    醫療糾紛頻繁及醫療給付等因素,致使部分急重難症專科住院醫師招
    收不易。
    美國為因應住院醫師及實習醫師法定工時降低,提升醫療品質等需要
    ,到1996年醫院整合醫療 (Hospitalist)主治醫師投入住院病人照
    護之概念因而衍生,由於該類主治醫師能快速有效的診斷與處置,並
    與病人及家屬溝通病情,及保險制度等之相應配合,美國Hospitalis
    t發展快速,2010年已有87%大於200床之醫院均設有該計畫,而在成
    效方面,於病人平均住院天數減少、醫療支出下降、死亡率方面,都
    有顯著效果。
    因應我國人口老化及多重慢性疾病型態增加,本部自 104年推動北、
    中、南、東共19家醫院辦理「專責一般醫療主治醫師照護制度推廣計
    畫」,對於急診病人的紓解、醫療費用的降低,均獲初步成效,病人
    滿意度亦高達9成。105年持續辦理本項計畫,主要透過對於醫院設置
    專屬病房之獎勵,使接受過完整專科訓練的主治醫師,在合理的工作
    時數下,專責投入住院病人全人照護,促進病人安全,減輕住院醫師
    工作負荷,使醫療資源獲得最佳的運用,並發展本土化醫院整合醫學
    照護模式,目前共有15家醫院參與。
    未來受僱醫師將於 108年9月1日納入「勞基法」,工時縮減後醫師人
    力運用效率必須提高,爰本部將持續推動醫院整合醫學照護制度(Ho
    spitalist),並培育專科醫師,建構本土化之全人醫療照護模式。

貳、計畫目標
    經由本計畫之推廣,使接受過完整專科訓練的主治醫師,在合理的工
    作時數下,提供住院病人整合醫療照護,促進病人安全,增進醫療品
    質,減輕住院醫師工作負荷,使醫療資源獲得最佳的運用。

參、計畫內容
一、申請資格:
    A 方案:經本部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可收訓西醫住院醫師
            )之醫院。
    B 方案:經本部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
二、執行方式:
  (一)照護模式:
        1.為發展本土化醫院整合醫學 (Hospitalist)照護模式,申請
          醫院請擇一方式辦理:
          □ (1)專責主治醫師全責照護模式:病人由急診住院或門診
          主治醫師收治住院後,交由病房專責主治醫師照護。
          □ (2)專責主治醫師與其他專科主治醫師混合照護模式:病
          人由專責主治醫師及手術主責醫師等共同照護。
        2.應由專責主治醫師主要負責照護住院病人;值班(大夜及小夜
          班)時須有至少 1名專責主治醫師,如有住院醫師參與值班,
          其角色為學習,非主要照顧人力。
        3.病人來源:急診住院或多重疾病需跨多科別照護。
  (二)執行方案
        A方案:執行醫院整合醫學照護訓練模式及臨床服務病房者。
        I 醫師訓練:
          1.資源與設備:
            病房床數原則為30至50床,並應有專屬的值班室、討論室或
            會議室、教師辦公室等。應配置電腦,且可以連結資訊系統
            ,進行資料查詢及影像傳輸。
          2.受訓學員包括:
           (1)已完成其他科專科醫師訓練者。
           (2)其他專科住院醫師送至醫院整合醫學病房進行短期訓練者
              。
           (3)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醫師。
          3.指導老師資格:
           (1)曾接受醫院整合醫學訓練課程,具醫院整合醫學照護教學
              熱忱及能力者。其責任為指導受訓之醫師,並為病人的專
              責主治醫師,須專職於專屬病房工作。
           (2)應參加本部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之師資培育課程。
          4.訓練課程:應符合本部擬定之「醫院整合醫學訓練課程基準
            」內容。
          5.住院醫師之工時應符合「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
            指引」。
          6.評量與評估
           (1)受訓者的評量:評量範圍應包括知識、技能與態度;並採
              用適當而多樣的評量方法,如紙筆測驗、平時觀察、臨床
              測驗等方式進行。
           (2)教師的評估:應包括教師自我評估、受訓者對教師的書面
              回饋等,評估內容主要為教學方法與成效。
           (3)教師定期和受訓者討論其評估結果。
           (4)病患照顧的評估:重視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進行死亡率
              、再住院率等醫療品質管制指標評估等。
        II臨床服務:
          1.醫療團隊成員:應有專責主治醫師及專科護理師各 5人以上
            ,病房並應配有專屬之其他醫療領域人員,如護理人員、營
            養師、社工人員及個案管理師等。
          2.專責主治醫師須專職於專屬病房工作,每週門診、檢查及手
            術不得超過 2節(惟於專屬病房進行之約診、手術不在此限
            ,且不含假日、緊急手術與緊急照會),其假日及夜間值班
            照顧床數不得超過100床。
          3.應能具有跨專科別之整合照護能力,並強調整合網絡及整合
            醫療能力。
          4.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本專責病房運作等各項議題。
          5.本計畫專責病房須訂有出院準備服務作業流程,所有病人應
            填寫「就醫經驗調查表」並進行統計分析。
          6.參與本方案之醫院,須配合填報醫療品質指標,並定期進行
            檢討。
          7.對於出院病人之後續照護,應接受參與本部「建構社區整合
            性健康照護網絡計畫」之當地衛生局指導,辦理轄區內醫療
            機構之整合醫療工作。
        B 方案:僅執行臨床服務病房者,區分為甲、乙類,申請醫院請
                擇一方式辦理:
          1.□甲類:同A方案臨床服務。
          2.□乙類:
           (1)本方案專責病房,如由專責主治醫師與其他專科主治醫師
              共同照護,專責主治醫師人數須佔一半以上。
           (2)醫療團隊成員:應有專責主治醫師及專科護理師各 3人以
              上,以及適當的護理人員。
           (3)專責主治醫師於病房照護時數,每週至少 4班,其假日及
              夜間值班照顧床數不得超過100床。
           (4)應能具有跨專科別之整合照護能力,並強調整合網絡及整
              合醫療能力。
           (5)每三個月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本專責病房運作等各項議題。
           (6)本專責病房須訂有出院準備服務作業流程,所有病人應填
              寫「就醫經驗調查表」並進行統計分析。
           (7)參與本方案之醫院,須配合填報醫療品質指標,並定期進
              行檢討。
           (8)對於出院病人之後續照護,應接受參與本部「建構社區整
              合性健康照護網絡計畫」之當地衛生局指導,辦理轄區內
              醫療機構之整合醫療工作。
三、績優醫院加成補助:
  (一)補助門檻: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可納入補助對象
        A方案(醫院整合醫學照護訓練及臨床服務病房方案)
          1.訂有具體教師培育制度、規劃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並
            落實執行。
          2.訂有受訓人員學習成效評估辦法或機制。
          3.訂有病人收治標準及作業流程。
          4.訂有病人出院準備之作業流程。
          5.訂有專責主治醫師人力招募、升遷與獎懲辦法。
          6.訂有評估專責主治醫師參與繼續教育課程及相關活動辦法。
        B方案(臨床服務病房方案)
          1.定有病人收治標準及作業流程。
          2.訂有病人出院準備之作業流程。
          3.訂有專責主治醫師人力招募、升遷與獎懲辦法。
          4.訂有評估專責主治醫師參與繼續教育課程及相關活動辦法。
  (二)績優醫院評比:
        1.分為A方案及B方案2組。
        2.評比項目,應於填報下列統計:
         (1)服務量:計劃核定至 9月份專責主治醫師照護之住院病人數
            。
         (2)病例組合(casemix)
         (3)品質監測指標:死亡率、14日再住院率、平均住院日數。
        3.加成補助經費:本部或本部委託專業團體於本年度11月底前完
          成績優醫院之評比,取排序總和前20%,給予補助經費加成10
          %,排序總和前21%–40%,給予補助經費加成 5%,經費併
          同第三期款撥付。本項經費使用範圍以人事費及業務費為限。
四、補助方式:
  (一)申請補助上限:A方案一個病房為新臺幣(以下同)700萬元整,
        設置一個病房以上者,以1,200萬元整為上限;B方案之甲類一個
        病房上限為500萬元整,乙類一個病房為300萬元整,設置一個病
        房以上者,分別以1,000萬元及600萬元上限。績優醫院加成補助
        費用另計。
  (二)補助費用項目(經費編列範圍如附表):本計畫經費為補助醫院
        發展醫院整合醫學照護模式,以提升照護品質、減輕醫師負荷及
        發展創新值班模式等,爰補助醫院因執行本計畫所需之人事費、
        業務費及管理費。另受補助醫院應保障參與本計畫專責主治醫師
        之薪資。
        1.人事費:醫院得聘任專任行政助理,協助辦理本計畫相關事項
          ,填報醫療品質及住院醫師工時改善指標、經費核銷等本計畫
          相關庶務工作,薪資不得超過「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研究計
          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支給基準表」給付(如附件 1)。勞、健
          保費及退休金提繳亦可編列詳如本計畫經費編列範圍,檢據覈
          實報支。
        2.業務費:
         (1)專責主治醫師值班費用:每 1名主治醫師於本計畫專責病房
            值班(含平日夜班、假日白班及假日夜班),每班12小時,
            則補助醫院每名醫師每12小時值班費用上限 1萬元,非12小
            時者,則按比例(小數點無條件捨去)計算。
         (2)辦理本計畫相關之教學補助業務費、出席費、講師鐘點費、
            國內差旅費之費用(採核實支付)等:出席費每人次 2,000
            元整、講師鐘點費(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
            規定給付)、國內差旅費〈交通費、住宿費、雜費〉(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最高以10萬元為上限),由受補助醫
            院檢據覈實報支。遠地前來之外聘專家學者,但已支領出席
            費、講師鐘點費者,不得再行報支「國內差旅費」之雜費。
        3.管理費:可支用於水、電、瓦斯、病房清潔費及電梯保養費分
          攤費用,執行機構人員協辦本計畫業務之加班費等費用。管理
          費編列不得超過業務費之10%。支用範圍應與本計畫所建置專
          屬病房產生之相關費用為限,檢據覈實報支。
        4.補助經費項目間不得流用。
  (三)經費撥款與核銷事項,請參閱契約書。
  (四)本部 106年度預算若經立法院刪減,得再調整或刪減補助金額。
  (五)本計畫經費屬本部第八期醫療網計畫,須俟行政院核定後,始得
        動支,本部不負延遲支付之責任。
  (六)本計畫相關經費如已由其他政府機關經費補助或全民健康保險費
        用支付之項目給付者,不得重複請領。
  (七)受補助醫院如虛報專責主治醫師值班、門診及手術等資料,經查
        證屬實者,應繳回溢付款項並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肆、計畫期程:105年度參與且經審查通過之醫院,自106年1月1日至 106
    年12月31日,新申請參加醫院自核定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

伍、申請與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醫院提具計畫書(內容與格式如附件2)一式4份,依規定期
        限送本部。
  (二)委託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由本部視預算額度擇優核定補助。

陸、監督:
一、本計畫專責病房之設置運作,應接受本部或本部委託具公信力的學術
    團體,進行輔導及監督。
二、參與本計畫之醫院,需配合填報品質指標。
三、專屬病房之工時改善,至106年第4季需達每位專責主治醫師每週平均
    80小時(含)以下,始得撥付第三期款;如有專責主治醫師未達此標
    準者,則按未達成之專責主治醫師人數比例核減第三期款補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