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所有條文

一、適用原則
    住院醫師與醫療機構間勞動權益關係,應參依本指引約定。但其他法
    令另有規定者,依該法令之規定。

二、不得損及健康及福祉
    醫療機構與住院醫師雙方應以書面訂定聘僱契約,其約定應不得損及
    病人安全及住院醫師之健康及福祉,並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三、聘僱契約書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如附件「住院醫師與醫療機構之聘
    僱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四、工時安排之合理化(下列三項方案納入為醫院試評 A、B、C之基準)

    甲案:
  (一)每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十八小時。值班
        屬於延長工時。院外待命時間不屬於工時,但實際到院服務時數
        即計算工時。
  (二)住院醫師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
        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住院醫師符合下列情況,可以超時工作繼續照顧某特定病人。但
        連續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三十小時:
        1.病人病情危急須持續照護。
        2.當時事件有重要學術價值。
        3.基於對病人或家屬之職責。
  (四)住院醫師兩次工作時間中間至少應有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乙案:
  (一)每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十八小時。值班
        屬於延長工時。院外待命時間不屬於工時,但實際到院服務時數
        即計算工時。
  (二)住院醫師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
        間不得超過二十八小時。
  (三)住院醫師符合下列情況,可以超時工作繼續照顧某特定病人。但
        連續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1.病人病情危急須持續照護。
        2.當時事件有重要學術價值。
        3.基於對病患或家屬之職責。
  (四)住院醫師兩次工作時間中間至少應有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丙案:
  (一)每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十八小時。值班
        屬於延長工時。院外待命時間不屬於工時,但實際到院服務時數
        即計算工時。
  (二)住院醫師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
        間不得超過三十二小時。
  (三)住院醫師符合下列情況,可以超時工作繼續照顧某特定病人。但
        連續工作時間仍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1.病人病情危急須持續照護。
        2.當時事件有重要學術價值。
        3.基於對病患或家屬之職責。
  (四)住院醫師兩次工作時間中間至少應有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五、確保例假休息
  (一)住院醫師每七日中至少應有完整二十四小時之休息,作為例假;
        其每四週內至少應有一次完整四十八小時以上之休息,作為例假
        。但下列情形致住院醫師無法完整休息者,不在此限:
        1.因天災、事變或重大突發事件。
        2.病人病情危急,病人本人或家屬請求由原住院醫師持續照護,
          並經住院醫師同意者。
  (二)前項但書情形,醫療機構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