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醫療場所防火安全及強化風險管理,醫院應參考本指引,訂定
適合各醫院之管理辦法;至於,消防、建築、電工及中華民國國家標
準(CNS)等其他法律另有規範者,應從其規定。
|
二、醫院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收集院內曾發生之病人自帶電器造成火災
之案例並進行原因分析,以察覺院內可能之脆弱點;並依據風險分析
結果,研擬減災與預防措施,加強稽查與追蹤執行成效。
|
三、針對住院病人可能之自帶電器使用需求進行評估,儘可能提供符合CN
S檢驗標準之電器種類,以減少病人自帶電器之風險。
|
四、對於醫院之住院病人,可能較有自帶電器使用需求之單位或部門,應
就其可能攜帶之電器種類進行風險分析,並依風險分析結果擬定管理
辦法落實執行。
|
五、經評估為病人自帶電器使用之較高風險部門,應定期檢視其減災及預
防措施是否符合防火安全之需求,項目應至少包括:防止起火、火與
煙之早期偵測能力、消防警報即時發佈功能、自動滅火設施功能、防
止火(煙)與有毒氣體之擴散設施、緊急逃生動線規劃、防火安全門
自動關閉功能、緊急出入口標示、及火災初期之人員應變能力等。
|
六、醫院應要求病人及家屬主動告知所攜入之電器用品(除手機、手機充
電器、平板電腦、手提電腦及手機使用之行動電源等),並評估其安
全性後決定是否同意攜入;經醫院同意使用之電器,仍應要求遵守醫
院之使用規定。
|
七、醫院應禁止病人或其家屬攜帶使用發熱性或高耗能電器,如:電鍋、
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電熱水瓶、烤麵包機、咖啡機、微波爐、
吹風機、延長線等。
|
八、有關醫院用電安全規定及相關火災案例,應納入員工教育訓練並加強
宣導。
|
九、醫院應運用官方網站、媒體、海報等文宣媒體,加強宣導院內電器使
用管理規定及防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