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第九條所定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僱用物理治療師之事業或事業單位
    。上開事業或事業單位有涉及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
    第七款之業務,另應符合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之規定。

二、設置運動防護室或保健中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類別如下:
    (一)設有體育班者。
    (二)設有資源班者。
    (三)設有特殊教育班者。

三、特殊教育學校,應設置運動防護室或保健中心。

四、居家呼吸照護所。

五、護理機構,類別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
    (二)一般護理之家。
    (三)精神護理之家。

六、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類型如下:
    (一)提供醫事照護服務之居家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二)提供日間照顧、團體家屋或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社區服務類長
          照機構。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長照機構。
    (四)合併提供服務內容涉及前述三項服務項目之一之綜合式服務類
          長照機構。

七、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
    得聘物理治療師之老人福利機構,類別如下:
    (一)長期照護型機構。
    (二)公立及財團法人養護型機構。
    (三)失智照顧型機構。

八、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
    置標準設立之早期療育機構。

九、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提供發展遲緩兒童社區療
    育服務之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

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

十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
      辦法第八十七條所定之輔具服務單位,類別如下: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三)直轄市、縣(市)輔具中心。

十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結合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
      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提供日常生活能力培養服務之生活重建服務
      單位。

十三、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條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許可設立,
      聘請物理治療師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或庇護
      工場。

十四、捐助章程明定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早
      期療育服務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所定身心障礙
      福利服務,且提供物理治療師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等
      業務,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捐助章程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