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 一、與事實不符。 二、無證據,或證據不足以佐證。 三、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種類及範圍。 四、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
化粧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為虛偽或誇大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