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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管制小組應就第五條至前條之執行,作成書面紀錄,連同相關文件,彙整 為檔案,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前項書面紀錄,應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署,並註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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