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販賣業有販賣、貯存烘焙食品者,除依第十七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未包裝之烘焙食品販賣時,應使用清潔之器具裝貯,分類陳列,並應 有防止污染之措施及設備,且備有清潔之夾子及盛物籃(盤)供顧客 選購使用。 二、以奶油、布丁、果凍、水果或易變質、腐敗之餡料等裝飾或充餡之蛋 糕、派等,應貯放於攝氏七度以下之冷藏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