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產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之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應
    予以區隔。
二、製程中使用溶劑、粉劑致有害物質外洩或產生塵爆等危害之虞時,應
    設防止設施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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