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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食品業者之食品從業人員、設備器具、清潔消毒、廢棄物處理、油炸用食 用油及管理衛生人員,應符合附表二良好衛生管理基準之規定。
附表二-良好衛生管理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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