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食品業者倉儲管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應分別設置或予以適當區隔,並有足夠
    之空間,以供搬運。
二、倉庫內物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
    接放置地面,並保持整潔及良好通風。
三、倉儲作業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
四、倉儲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濕度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確實記
    錄。
五、倉儲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
    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
六、有污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
    污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污染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
    一起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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