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
  (一)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二)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
        家畜、家禽、蛋、液蛋及水產品。
  (三)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乾豆、麥、
        其他草木本植物及其花果種子。
  (四)調味香辛料及調理滷包。
  (五)鹽及鹽代替品。
  (六)其他食品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皆符合「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
        事項」得以「0」標示之條件者。
    前項所列食品,如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及食品原料,得免營養標示。